第2种观点: 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外出不佩戴口罩的这种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经过工作人员的劝阻以后当事人仍然坚持不戴口罩的,一般都会对不戴口罩的当事人进行治安拘留。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属于违法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外出至公共场所或出现发热等症状均需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对于未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民警有权执法。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防止疫情蔓延时,《传染病防治法》对地方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进行了授权,当疫情蔓延和爆发的时候,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来阻断、防控疾病的传播和蔓延。此时,公共场所戴口罩就是属于这种紧急预防措施。也就是说,公民在出入公共场所的时候,应当戴口罩。在公众场所不戴口罩,还不听劝阻,对执法人员实施抗拒的,这样的行为人就违反了治安处罚法中规定的行为,可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如果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暴力抗拒,就涉嫌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进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在应急状态下显然属于避免传染病扩散的必要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新冠肺炎爆发流行期间,拒不戴口罩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公民应当遵守规定,这是法定的义务。在重大疫情的防控下,个人不遵守行政机关针对公共卫生事件发布的隔离、封闭规定,违规情节严重者可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外出不戴口罩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法律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1、严禁不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班线客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严禁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严禁以拒绝体温检测强行冲卡、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严禁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交通工具通行及实施其他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严禁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疫情重点地区旅游史、居住史,与病人、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严禁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其他社会秩序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这次疫情是飞沫传播的病毒,病原体由传染源通过咳嗽、喷嚏、谈话排出的分泌物,使易感染者吸入受染的方式传播。武汉的李文亮医生是第一个在朋友圈号召佩戴口罩的医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